《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 2024-03-26 09:58

1.《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战略布局,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学科发展,通过野外长期定位观测获取长时间序列、丰富、综合的科学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野外科学实验研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目前,我省仅有一家国家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贵州普定喀斯特生态环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还是空白,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存在明显短板。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简称省野外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制定了《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等文件精神,参考部分兄弟省份的做法,结合贵州省实际提出。

3.《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些?

答:《办法》分六章27条具体措施。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省野外站定位、建设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明确省科技厅、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共5条,明确省野外站建设基本条件、申请程序、建设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共9条,明确省野外站运行管理中学术委员会成立、内部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开放共享及变更处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共4条,对省野外站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六章:附则。共2条。

4.省野外站建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省野外站建设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单位要求:须是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地管理单位联合申请。

二是现有设施条件要求: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所用场地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申请受理截止日算起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具备开展科普研学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已正常运行3年及以上,并具有至少连续3年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三是人才队伍要求: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省野外站站长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且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

四是科研能力要求: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观测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五是组织管理要求:已建立高效的野外站管理制度及长效运行机制,野外站宣传与科普纳入申请单位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已成立结构合理的学术委员会,依托单位每年有稳定的经费投入。

六是开放服务要求: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根据需求共享给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七是诚信建设要求: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生态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野外站固定科研人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或科研不良信用记录。

5.省野外站如何实现开放共享?

答:《办法》规定: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科研、试验、教学、实习及人才培养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省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在省野外站建设的基本条件中明确要求: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设备设施、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获取的数据等科技资源,根据需求共享给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原文链接: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